{{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10日臺教國署秘字 第1145901410號函辦理。
二、推薦資格:最近5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5年內未 獲師鐸獎、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及 本計畫獎項表揚者: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永續發展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 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足為杏壇表率之具體事蹟。
三、請貴校擇優推薦所屬個人或團體,並請務必於115年1月15 日以前將推薦表4份、優良事蹟備審資料4冊及電子檔光碟1份報府審核推薦,逾期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推薦單位之審查程序,請經由「校務會議」或「行政會 議」提案審議通過薦送(非僅列為會議之報告事項),並 檢附上開會議之紀錄佐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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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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