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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市西區港坪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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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

{{ $t('FEZ002') }} 市立港坪國小|

公文轉達~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2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00146691A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

試辦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 教師:指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領有本部、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且受補助期間未受聘擔任我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 學校:
  1. 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學校,包括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四校
  2. 曾向我國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
  3. 僑務委員會轄管已立案之泰北地區學校,包括泰國泰北建華綜合高級中學、泰北滿堂建華中學、泰北清萊府萬偉鄉光復高級中學、華雲學校、恩惠中學、清邁慈濟學校、泰北清萊府萬偉鄉淨心中文學校等七校。
  • 駐外機構:指我國於新南向友好國家之駐外機構,包括駐印尼代表處、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教育組、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教育組及駐泰國代表處僑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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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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